《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监督机制和债务人的报告义务。
核心要点:
1. 监督机制的设立: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重整计划就进入了执行阶段。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法律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担任。他们负责监督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确保重整计划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债务人的报告义务: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需要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自身的财务状况。这是债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重要手段。
债务人应当如实、全面地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措施的实施进度、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同时,债务人还需要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以便管理人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重整进展。
实际意义:
这一条规定对于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有效重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设立监督机制,可以加强对债务人经营管理的监督,防止债务人滥用重整程序或逃避债务。同时,债务人的报告义务也有助于管理人及时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推动重整进程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密切关注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债务人报告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分析。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违反重整计划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债务人也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的监督工作,如实、全面地报告重整计划和财务状况,以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自身的有效重整。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是破产法中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监督机制和债务人报告义务的重要规定,对于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有效重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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