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解读:
本条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的处理方式和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条件。
首先,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权与这些未通过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协商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使重整计划草案能够得到更多支持。在协商之后,这些表决组有机会再次进行表决。重要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利益,这体现了对所有债权人公平对待的原则。
其次,如果未通过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但是,申请批准的前提是重整计划草案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 对于特定财产的债权,必须获得全额清偿,且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应得到公平补偿,担保权不得受到实质性损害;
2. 对于其他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也必须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的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 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4.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必须公平、公正;
5. 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必须受到公平对待,债权清偿顺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必须具有可行性,以确保重整后企业能够恢复正常运营。
最后,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法院将在30日内裁定批准该草案,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进行公告。这标志着重整阶段的结束,企业将进入执行重整计划的阶段。
总的来说,这条法律规定旨在确保重整计划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保护各方利益,并促进企业通过重整恢复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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