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以及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
核心要点:
1.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这意味着,在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债务人将承担起实施重整计划、恢复企业正常经营和清偿债务的责任。
2. 管理人的移交义务:
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经接管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这些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是管理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旨在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恢复。
实际意义:
这一条规定对于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有效重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明确债务人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采取措施实施重整计划,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其次,规定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可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状况,从而更有效地执行重整计划。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执行重整计划的义务,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企业经营调整等工作。同时,管理人也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移交义务,将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完整地移交给债务人,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此外,这一条规定也体现了破产法对于企业重整的积极支持和促进。通过明确债务人的执行主体地位和管理人的移交义务,为债务人的有效重整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是破产法中关于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和管理人移交义务的重要规定,对于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有效重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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