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解读:
本条主要讲述了在重整计划草案讨论过程中,出资人代表的参与权利以及相关的表决程序
首先,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有权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这意味着出资人代表可以参与讨论,了解重整计划的详细内容,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虽然他们可能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正式成员,但他们的参与有助于增加重整计划草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到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那么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出资人组,对这个特定的事项进行表决。这是为了确保出资人的权益在重整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通过设立出资人组并进行表决,可以确保出资人的声音被充分听到,他们的权益在重整计划中得到合理的考虑。
总的来说,这一法条规定了在重整计划草案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出资人代表的参与权利和相关的表决程序。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增加重整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它也体现了法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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