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解读:
详细描述了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和要求
首先,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有责任在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个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这是确保重整过程透明、公正的重要步骤,也是让债权人能够就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和进行决策的关键环节。
其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法条明确了两个条件:一是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二是这些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视为该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表决结果既代表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也反映了该组债权的主要份额。
最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在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让他们能够充分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目的和影响,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的来说,这一法条旨在确保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过程公正、透明,并充分尊重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通过明确表决条件和要求,以及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说明和回答义务,法律为企业的破产重整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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