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解读-关于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及其构成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解读:

1.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组成的,它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维护利益的重要机构。

2.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这些代表将代表债权人群体发声;另一部分是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他们的加入有助于保障债务人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能为委员会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3.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数量限制: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数量是有限制的,不得超过九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委员会的高效运作,避免成员过多导致决策过程冗长复杂。

4.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认可:

虽然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但他们的身份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认可。这一环节增加了委员会成员任命的正式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督角色。

综上所述,这段法律条文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成员构成、数量限制以及成员任命的最终确认程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效、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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