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三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解读: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会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和处理,其中债权人是非常重要的一方。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有机会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这条规定则明确了管理人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的通知义务。具体来说,管理人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参加会议,并了解会议的相关内容和议程。这也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如果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债权人,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参会权益,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各项义务,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总之,这条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和有效决策,维护破产程序的稳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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