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解读:
本条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特定行为时,需要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形。
管理人职责与报告义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被指定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管理人的职责重大,涉及到财产的处置、合同的履行、借款的取得等多方面。为了确保管理人的行为公开、透明,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管理人在实施某些重要行为时必须及时报告的义务。
需要报告的行为:法条中列举了十种情形,包括不动产和特定财产权的转让、库存或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未完成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以及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和利益。
报告对象:如果已经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组织,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则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监督者的角色,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及时报告的意义: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目的,即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通过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管理人的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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