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解读: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和监管职责,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意味着,一旦债权申报的期限结束,人民法院就必须在随后的十五天内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确保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
2.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这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会议。这一规定保障了多方利益相关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他们的诉求和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讨论和考虑。特别是当某一方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时,他们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会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旨在确保债权人会议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召开,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同时,通过明确召开会议的条件和程序,也保障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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