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解读-关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解读:

首先,债权人委员会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提议的作用。具体来说,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的职权: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这意味着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监控和审核债务人是如何管理和处置其财产的。这有助于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妥善和公正的处理,不被非法转移或滥用。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一个关键环节。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这一过程公平、透明,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主动提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建议。这样的会议通常用于讨论和决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重要事项,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除了上述明确的职权外,债权人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其他相关的职权。这提供了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破产案件中的特定需求和情况。

此外,债权人委员会在执行其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即负责破产案件管理和执行的人员)和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文件。这有助于增强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能力,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并掌控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

如果管理人或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那么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相关监督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这段法律规定旨在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职权规定,加强对企业破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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