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解读-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条件、撤销请求以及决议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读:

1.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条件: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通过。首先,出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必须过半数同意该决议。其次,这些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两个条件共同确保了决议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但也要注意,如果本法中有其他特定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适用。

2.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请求: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该决议。如果请求被接受,法院将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这一条款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一旦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被有效通过(且未被撤销),该决议将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所有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决议的内容,并按照决议的要求行事。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该条款详细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撤销和约束力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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