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解读:
1.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这条规定明确了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即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只有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才能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参加会议和表决的权利。
2.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是不能行使表决权的。但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那么这类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表决权。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表决权的行使基于明确、确定的债权。
3.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这里涉及的是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这类债权人没有放弃其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在某些特定事项上(即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他们将不享有表决权。这可能是因为这些事项与他们的担保权或优先受偿权存在直接关联,为避免利益冲突而做出的规定。
4.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这条规定允许债权人通过代理人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
5.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除了债权人之外,债权人会议还应当邀请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虽然他们可能不享有表决权,但有权对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债务人职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综上所述,这段内容主要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的表决权以及参会方式,旨在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同时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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