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解读-在企业破产情况下,当存在多个连带债务人且这些债务人都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程序时,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处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解读:

1. 连带债务人的定义与情境:

连带债务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他们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债务责任。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本条规定的情境是,当这些连带债务人中的数人(即两个或更多)同时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因为债权人需要在多个破产案件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债权人拥有对多个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他可以选择在每个相关的破产案件中分别申报这些债权。

这样做的好处是,债权人可以在每个破产案件中争取自己的权益,确保不会因为某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而损失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同时,这也给了债权人更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每个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同的策略。

3. 申报债权的意义: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申报,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并在后续的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相应的清偿。

对于连带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分别申报债权可以确保他们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债权人在多个连带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提供了明确的权利指导。它确保了债权人可以在每个相关的破产案件中分别申报并维护自己的债权,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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