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解读-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哪些费用被归类为“破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读: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部分费用涵盖了因破产案件而产生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破产案件能够依法进行。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费用”可能涉及对债务人财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变价费用”指的是将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转换为现金或其他流动资产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评估、拍卖等费用。

“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将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是指管理人在执行其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报酬”指的是管理人因执行其职务而应获得的薪资或酬劳。

“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则涵盖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需要雇佣的额外工作人员(如助理、顾问等)的薪资和相关费用。

这些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它们对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费用通常享有优先支付的地位,以确保破产程序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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