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解读-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特定类型的债权如何申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解读:

1.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指的是,债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与某一未来不确定的事件是否发生有关。例如,双方约定如果某个项目成功,则支付额外的费用。这里的“成功”就是一个条件。

“附期限”的债权则是指,债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与某一确定的未来时间点有关。例如,双方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支付一笔款项。

对于这类债权,即使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仍然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中处理债务人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程序,需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债务人的负债情况。

2.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已经提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尚未作出最终裁决的债权。

对于这类债权,债权人同样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并不因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而停滞,而是需要尽可能地收集和处理所有可能的债权信息,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综上所述,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允许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附条件、附期限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全面性和效率性,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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