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解读-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解读: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需要由债务人的财产来清偿的。这意味着,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其现有的财产将被用来支付这些费用。

“随时清偿”意味着这些费用和债务应在产生后尽快得到支付,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清偿的优先级: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那么首先需要支付的是破产费用。这是因为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进行所必需的费用,如管理人的报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

当债务人的财产甚至不足以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那么这些费用和债务将按照比例进行清偿。这确保了所有的债权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都能获得一部分的清偿。

3. 破产程序的终结: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完全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那么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这是因为在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破产程序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的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这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结束,同时也通知了所有的相关方。

总的来说,这条法律确保了破产程序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的有序进行,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优先级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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