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解读-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解读:

1. 债权申报的基本要求: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以便在后续的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清偿。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债权的数额,即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应偿还的金额。

2. 财产担保信息的提供:

除了债权数额,债权人还需要说明该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

如果债权有财产担保,这意味着在破产分配中,该债权可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这一信息的提供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处理至关重要。

3. 相关证据的提交: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和数额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合同、借据、转账记录、对账单等。

提交充分的证据有助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认可和保护。

4. 连带债权的特别说明:

如果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即该债权涉及多个债务人,且每个债务人都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需要在申报时特别说明这一点。

连带债权的特别说明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准确了解债权的性质和责任分配,从而更合理地处理破产事务。

综上所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旨在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准确、完整地申报自己的债权,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支持其申报。这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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