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解读-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职工权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1. 债权申报的基本要求:

债权人(即企业欠款的对方)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管理的人员或机构)申报债权。这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确保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公平、有序的处理。

2. 职工特殊权益的保障:

与一般债权人不同,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一些特殊保障。具体来说,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这些款项不需要职工个人去申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包含在内。这些款项将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并列出清单,随后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3. 职工异议的处理机制:

如果职工对公示的清单记载有异议(例如认为某项费用计算错误或遗漏),他们有权要求管理人进行更正。这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如果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对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通过免除职工的债权申报义务、设立管理人主动调查和公示机制,以及提供异议处理和司法救济途径,该条款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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