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解读:
首先,该法条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是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负有的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抵消,从而简化债务关系。
然而,法条也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下,这种抵销是不被允许的: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的某个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从其他人那里获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那么这位债务人不能使用新获得的债权来抵销他原先对债务人的债务。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来规避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已经知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已经提出破产申请,但仍然选择对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那么这部分新负担的债务是不能用来抵销之前的债权的。但有一个例外,如果债权人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经有负担债务的原因,那么这种抵销是被允许的。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知道债务人即将破产时,故意对债务人产生新的债务,以此来增大自己的债权,从而在破产分配中获得更多利益。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类似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在知道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新的债权,那么这部分新获得的债权也是不能用来抵销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原有债务的。同样,如果次债务人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经有取得债权的原因,那么抵销是允许的。这条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次债务人在知道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时,通过获取新的债权来增大自己在破产分配中的份额。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相关方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规避法律或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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