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条解读-在不同情况下,哪些主体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解读:

1. 债务人的申请资格:

当债务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时(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自身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意味着,在面临财务困境时,债务人可以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自救或有序退出市场。

2. 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债务问题的解决。

3.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资格:

对于已经解散但尚未清算或清算尚未完成的企业法人,如果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清算组或特定管理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一规定确保了在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剩余财产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以维护各方利益。

综上所述,该条款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各自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以推动企业破产程序的进行。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的规范和完善,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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