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解读:
1. 时间范围:该法条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这意味着,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的一年内,如果债务人进行了本条所列出的某些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审查。
2. 可撤销的行为:法条列出了五种具体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一)无偿转让财产:指的是债务人在没有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它减少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涉及到债务人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资产,或以远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资产。这种不公正的交易同样会减少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对债权人不利。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这意味着债务人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增加了财产担保。这样做可能会改变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对其他未受担保的债权人造成不公平。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在债务未到期之前进行清偿,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资产的减少,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机会。
(五)放弃债权:债务人放弃自己对他人的债权,即放弃了潜在的资产来源,这也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 管理人的权力:法条赋予管理人权力,对于上述五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夕通过不当手段转移或减少资产,从而确保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更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总的来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通过一系列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它允许管理人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请求法院撤销,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