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解读:
1. 时间节点的重要性:
本条款涉及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破产申请受理时和破产程序终结前。这两个时间点界定了债务人财产被认定和计算的时间范围。
2.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这部分指的是,在破产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的那一刻,债务人(即申请破产的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这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货、设备、不动产(如房产和土地)、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这些财产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资产基础。
3.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这部分涉及的是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直到整个破产程序结束之前,债务人新获得的财产。这可能包括债务人继续经营所得(如果破产期间允许继续经营)、新收回的债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增加。这些新取得的财产同样被视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4. 债务人财产的意义:
在破产程序中,准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债务人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向债权人支付欠款、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等。了解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已有的财产以及破产期间新取得的财产。这为破产程序的管理和执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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