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解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解读:

核心内容:当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个企业的破产申请之后,与该债务人(即申请破产的企业)相关的所有民事诉讼,都只能在受理破产申请的那个特定人民法院提起。

解读:

1. 专属管辖:此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意味着这类诉讼只能在特定的法院进行,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2. 目的与意义:

效率与一致性:将所有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集中在同一法院处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不同法院之间出现判决或裁定的不一致。

便于管理: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复杂,将相关诉讼集中在同一法院,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整体情况,从而作出更为合理和公正的裁决。

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确保所有相关诉讼都在同一法院进行,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诉讼地点分散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和裁决不一致等问题。

3. 适用范围:此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相关的所有民事诉讼。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清偿纠纷、合同履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4. 注意事项:虽然此规定明确了管辖法院,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这一法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能够得到高效、一致和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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