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解读:
管理人执行职务: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他们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来管理、清算和分配债务人的资产,同时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管理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这有助于法院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度,监督管理人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债权人表达意见、监督破产程序的重要平台。而债权人委员会则是债权人会议选出的代表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管理人必须接受这两者的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和法律规定。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报告其职务的执行情况。这包括资产清算的进度、债务的处理情况、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案等。通过这样的报告,债权人可以了解破产程序的最新动态,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估。
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能会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疑问或要求进一步解释。管理人必须如实地回答这些询问,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以增强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第二十三条强调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依法执行职务、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以及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解释。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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