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解读:
1. 管理人的角色与职责: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负责在破产期间管理企业事务、保护企业财产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管理人的职责重大,其决策和行为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2. 管理人不得无故辞职:根据本条款,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这意味着,一旦接受指定成为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职责。这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因管理人的频繁更换而给企业和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3. 辞职需经法院许可:如果管理人确实有正当理由需要辞去职务,那么其辞职申请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管理人的辞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便于法院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法院在审查管理人的辞职申请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辞职理由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等因素,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总的来说,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旨在确保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从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和顺利进行。它要求管理人在承担职责时必须具备充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为法院对破产程序的有效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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