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五条解读-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解读:

首先,该条款明确指出,依照这部法律开始的破产程序,不仅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产生法律效力,也对其在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在中国被宣告破产,那么这个程序将涵盖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财产,无论这些财产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

其次,该条款涉及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如果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或裁定涉及到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并且有人申请或请求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个判决或裁定,那么中国人民法院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这些标准包括: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审查认为不违反这些标准的情况下,中国人民法院才会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或裁定。

总的来说,这个条款体现了中国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并规定了外国破产判决、裁定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保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跨国破产案件的合作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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