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解读:
第一部分解读:
1.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它需要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及时了解其申请已被接受,并可以开始后续的破产程序。
2. 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同样需要在裁定作出后的五日内将决定送达给债务人。这是为了让债务人明确知道自己的破产状态,并开始准备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二部分解读: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送达后,有十五日的期限来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重要的财务和运营信息。具体包括:
1.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人需要提供其当前的财产状况,包括所有的资产、负债和其他财务信息。
2. 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这两份清册详细列出了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和债权,帮助人民法院和相关的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整体财务状况。
3.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这通常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能够全面反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部分信息对于了解债务人的运营状况、保障职工权益以及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常缴纳都非常重要。
总结:
这一条款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详细的财务信息,人民法院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时,这也保护了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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