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解读:
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它必须同时指定一个“管理人”。这个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管理人的角色和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要确保这些资料的安全,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查,以确定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这有助于确定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为后续的财产分配提供依据。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破产期间,管理人将接管企业的日常运营决策。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确保企业在破产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的运营。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是一个重大的决策,需要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来综合判断。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最大化债务人的资产价值,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最大的清偿。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要维护债务人的法律权益,确保其不受侵害。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有责任组织和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讨论和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事项。
总结:
这一条款强调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管理人不仅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日常事务,还代表着债务人的法律利益。他们的决策和行动将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必须慎重考虑,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胜任这一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