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十五条解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债务人有关人员所需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解读:

1. 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责任妥善保管他们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设备、存货等,同时还要保管好企业的印章、账簿、文书和其他重要资料。这是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防止财产流失或资料损坏、丢失的关键。

2. 配合工作与如实回答询问:债务人有关人员必须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积极配合进行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等。同时,他们还有义务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出的询问,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务人有关人员需要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这有助于增加破产程序的透明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破产进展。

4. 限制离开住所地: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得离开其住所地。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这些关键人员能够随时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召唤,配合完成必要的工作。

5. 禁止新任其他企业职务: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这是为了防止他们利用在其他企业的职务之便,转移或隐匿资产,从而损害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

有关人员的定义:

本条款所指的“有关人员”,主要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外,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如财务总监、会计等)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这些人员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对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有深入了解,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特殊义务。

总结:

这一条款通过明确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义务,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财产的非法转移或隐匿,以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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