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读:
当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个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意味着该企业正式进入了破产程序。此时,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将受到破产法的规范和管理。
该条款明确指出,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被视为无效。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权益,防止债务人偏袒某些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目的与意义:
1. 公平清偿:破产程序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公平地从债务人的资产中获得清偿。这一条款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确保无债权人因个别清偿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2. 维护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那么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将受到严重损害。这一条款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防止资产流失: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试图通过个别清偿的方式,转移或隐匿资产,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这一条款有助于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确保债务人的所有资产都能被有效地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债务。
总结:
这一条款是破产法中保障公平清偿原则的重要规定,它确保了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平等权益,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债务人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