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解读: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通知流程:
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人民法院有义务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确保债务人知情权的重要步骤,使其有机会对破产申请作出响应。
2.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如果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可以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赋予了债务人申辩的权利,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和裁定时限:
人民法院在债务人的异议期满后(即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的处理完毕),应当在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这确保了破产申请的及时处理,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
4. 无异议情况下的裁定时限:
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这一规定适用于债务人无异议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保证了破产申请的及时审理。
5. 裁定受理期限的延长: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在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延长十五日。这一弹性条款为处理复杂或特殊情况提供了时间上的缓冲,同时确保了延长时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该条款通过明确各环节的时限和流程,保障了破产申请的及时、公正处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特殊情况下的延期规定增加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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