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
这一条款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衔接机制,确保了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破产案件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清理、资产的分配、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因此,在破产法的框架内,虽然对破产程序有专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细节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当遇到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就需要借鉴民事诉讼法中更为一般性和基础性的规定,以确保破产案件的审理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
例如,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或者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通用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破产法中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就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做既能够弥补破产法在规定上的不足,也能够确保破产案件审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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