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对立与同一的辩证关系

一、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对立性

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在报应的根据上存在明显差别。道义报应以道德罪过程度为依据,而法律报应则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危害性为基础。这种差异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具体表现为:

1.法律报应优先:当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但客观危害较大时,法律报应的需要可能压倒道义报应,导致判处较重的刑罚。

2.道义报应优先:当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但客观危害较小时,道义报应的需要可能压倒法律报应,导致判处较重的刑罚。

二、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同一性

尽管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存在对立,但从根本上来说,两者之间存在质的同一性,主要体现在:

1.对象一致性: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对象都是已然的犯罪人,尽管关注点不同(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但两者都统一在犯罪人身上。

2.机能共同性: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都旨在惩治犯罪、对犯罪人进行否定的伦理与法律评价,从而体现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尊严。

三、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辩证关系

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主次关系,形成了一种辩证关系:

1.刑事立法阶段:以法律报应为主,兼顾道义报应。立法者主要考虑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程度,确定抽象的罪刑关系,但也要兼顾伦理基础。

2.定罪量刑阶段:法律报应与道义报应并重。针对具体犯罪人,既要考虑客观危害,也要考虑主观恶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3.刑罚执行阶段:以道义报应为主,兼顾法律报应。刑罚执行以教育与改造犯罪人为主要任务,通过削弱或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来实现道义报应,同时也有助于法律报应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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