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探究:理论争议与解析

一、引言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的行为性被广泛认可,然而,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却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并分析不同行为理论对此问题的看法。

二、不同行为理论对不作为犯罪行为性的看法

1.因果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行为论,它认为行为应包含有意性、有体性和外界变动性。由于不作为缺乏有体性和外界变动性,因此难以被视为行为。一些学者如拉托布鲁夫据此认为不作为不是行为。

2.目的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则是一种主观的自然行为论,对于不作为是否具有行为性存在分歧。一些学者如魏尔茨持否定态度,认为不作为只是与行为有关系,而非行为本身。然而,也有学者如姆达拉赫持肯定态度,认为不作为是以一定行为为标准,包含否定其要素的行为,因此也是行为。

3.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则着眼于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不作为与作为在价值关系的概念上具有共同的标识,因此都是行为。麦兹格等学者指出,不作为背后有被期待的行为存在,与作为一样受一定评价,因此具有行为性。

三、对不作为犯罪行为性的深入解析

1.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局限性

因果行为论因过于依赖客观的自然标准而难以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目的行为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不作为与作为的关联性,但其在解释忘却犯等特殊情况时存在困难,且其内部对于不作为是否为行为的看法存在分歧。

2.社会行为论的合理性及完善

社会行为论从价值关系出发,认为不作为与作为在否定的价值上相同,这种等价性由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这一观点较为合理地解释了不作为的行为性。然而,社会行为论在论证时仍嫌空泛,需要进一步结合社会关系实际内容来阐述。

3.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与区别

不作为与作为在否定的价值上具有等价性,即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在犯罪结构上没有区别。实际上,作为与不作为在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许多重大区别。因此,在肯定不作为行为性的同时,也应正视两者之间的差异。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不同行为理论对此问题的看法,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行为论在解释不作为行为性时具有相对合理性。然而,为了更全面地理解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结合社会关系实际内容来阐述,并正视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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