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被处罚人权益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核心内容
1. 罚款收据的出具:人民警察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这是为了确保罚款收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是对被处罚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2. 被处罚人的权利:如果人民警察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是法律赋予被处罚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防止非法罚款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法律意义
1. 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这一条款确保了被处罚人在缴纳罚款时能够得到合法的凭证,从而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规范罚款收缴程序:要求人民警察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有助于规范罚款收缴的程序和流程,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3. 促进执法公正和透明: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三、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警察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向被处罚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被处罚人发现人民警察未出具收据或收据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罚款收缴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被处罚人权益的重要规定。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罚款收缴程序,促进执法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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