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

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海域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件类型: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

二、案件经过

合同签订:

2015年8月,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投标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

合同第十条明确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

此后,原告取得对应的三份海域使用权证书,证书写明的登记机关为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发证机关为大丰区政府。证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并写明“招标海域到期后不再续期”。

续期申请与答复:

2018年初,原告向被告大丰区政府提出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

同年5月,大丰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称海域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续期。

后续通知与行政复议:

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发出“关于清理东沙紫菜养殖的通知”,要求海域使用权期满的业主立即停止紫菜养殖行为,拆除全部人工设施设备等。

原告向大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通知并责成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对案涉海域进行使用权招投标。大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通知、驳回使用权招投标的复议申请。

提起诉讼:

原告不服,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撤销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发出的不予续期的答复;并要求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和大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海域使用权依法予以续期。

三、争议焦点

被告大丰区政府、大丰区自然资源局拒绝原告的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是否有效。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是招标方案的组成部分,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该合同条款属于两被告的权限范围。

案涉合同第十条关于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意思清晰明确,合同签订无欺诈、胁迫行为,原告应当明知且理解合同相关条款含义,参加投标并签订合同即接受招标方案和合同条款的限定条件。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权利,而非强制性规定,故政府机关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约定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续期及续期方式。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的续期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约束力: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关于使用权期限和续期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公共利益考量:在海域使用权续期问题上,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本案中,东沙养殖海域部分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且邻近盐城黄海湿地,继续养殖不利于生态保护。

法治意识:企业和个人在参与海域使用权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增强法治意识,认真了解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海域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该案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海域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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