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吴继威,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件起因:搏峰公司因生产经营和改善环境需要,决定由原办公地点将军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将军大道529号。吴继威等员工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并因此与搏峰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

二、案件经过

1. 搬迁通知与员工反应

搏峰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组织人员拆除生产线时,包括吴继威在内的员工大面积停工,自此每日到原厂址打卡后,不再提供劳动。

2019年3月11日,搏峰公司发布《关于厂区搬迁的通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厂区将从将军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将军大道529号,并承诺福利待遇不变且每月增发50元交通补贴。

2. 多次催告与解除劳动合同

搏峰公司多次通知员工回岗,否则将根据规章制度予以解雇,但吴继威等员工仍然拒绝返岗。

2019年3月15日,搏峰公司向吴继威发出《督促回岗通知》,告知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破坏生产秩序,要求吴继威于2019年3月18日8:30到生产主管处报到,逾期未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吴继威未按要求报到。

2019年3月18日,搏峰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吴继威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仲裁与诉讼

2019年3月25日,吴继威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

2019年5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吴继威的仲裁请求。搏峰公司服从裁决,吴继威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1. 一审审理

法院认为,搏峰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

厂区迁移后,虽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两地相距约4.5千米,全程骑行约20分钟,均在地铁S1号线沿线,有公交车可乘),且搏峰公司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吴继威在搏峰公司的再三催告下,仍然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已经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并且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2. 一审判决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吴继威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在搬迁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通勤压力和实际困难,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

劳动者在面临工作地点变更等劳动合同时,应理性表达诉求,并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而引发的典型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搬迁距离、通勤便利程度、用人单位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不利影响等因素,最终作出了驳回吴继威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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