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是一起涉及产品质量标准和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燃公司”)
被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质监局”)
案件起因:上海市质监局对上海中燃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硫含量超过上海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海中燃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1. 执法检查与抽样检验
上海市质监局接举报后,对上海中燃公司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50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5001、5003储油罐有库存待售的0号普通柴油。
上海市质监局对5001、5003罐库存的0号普通柴油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两罐中0号普通柴油的硫含量均大于50mg/kg。
2. 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质监局认定上海中燃公司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不符合上海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遂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640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841.2元,罚没款共计1682341.2元。
3. 行政诉讼
上海中燃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关于实施普通柴油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110号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110号文的合法性及效力
上海中燃公司认为110号文未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非现行有效的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上海市质监局认为110号文为减少大气流动污染物源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而制定,且已由相关部门主动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可以作为认定油品质量标准的合法依据。
2.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及适当性
上海中燃公司认为其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符合国家标准GB252-2015《普通柴油》的规定,不应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上海市质监局认为上海中燃公司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硫含量超过110号文规定的标准,因此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适当。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1. 一审审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质监局依法具有对企业在上海市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
法院认为上海中燃公司在上海市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经检验硫含量大于50mg/kg,对照110号文中规定的标准,上海市质监局认定其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不符合上海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110号文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法院认为110号文为减少大气流动污染物源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而制定,且已由相关部门主动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可以作为认定油品质量标准的合法依据。
2. 一审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海中燃公司的诉讼请求。
3. 二审情况
一审宣判后,上海中燃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未在提供的资料中明确。
五、案件启示
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发布、公布、施行后,即具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效力。是否报送备案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要件。
2. 产品质量标准的适用: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存在区别,并作为地方检验判定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及相关行政执法的依据时,司法机关应在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中综合考量相关因素。
3.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是一起涉及产品质量标准和行政处罚合法性的重要案件。该案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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