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范仲兴(死者范洪昌之父)、俞兰萍(死者范洪昌之妻)、高娟(死者范洪昌之女)。

被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黄正兵(个人承包商)。

二、案件事实

1. 工程承包与分包:祥龙公司承包了江苏沃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路的办公楼、车间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黄正兵。

2. 雇佣关系:范洪昌(死者)为木工,受雇于黄正兵,在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

3. 事故发生:2018年10月3日下午四时,范洪昌在工地上施工时被一根方料砸在头上,安全帽被砸碎,导致头部受伤。两被告在范洪昌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

4. 二次伤害与死亡:2018年10月6日中午,范洪昌因出现头昏现象加重,在妻子陪同下骑电瓶车至医院求医过程中摔倒,急诊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时处于深度昏迷,范洪昌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5. 鉴定意见: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范洪昌的死因是重型颅脑外伤及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胸部外伤为死亡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争议焦点

1. 范洪昌的死因及责任划分:被告祥龙公司、黄正兵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并未搞清坠物为何物便盲目进行鉴定,且司法鉴定并未对前后两次致伤对范洪昌死亡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和认定。

2. 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告认为,范洪昌与黄正兵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死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祥龙公司明知黄正兵没有相应资质,将工程进行发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则认为,范洪昌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单车交通事故,且其平时喜欢喝酒,车速很快,即使范洪昌死因与其在工地上受坠物砸伤存在因果关系,那也是次要的。

四、法律依据与判决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死者范洪昌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黄正兵负担损失中的50%、祥龙公司负担损失中的20%,其余损失由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自行负担。

法院认为,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是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范仲兴、俞兰萍、高娟主张相关损失的依据。

五、案件启示

1. 企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

2. 个人责任:个人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 法律责任: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方应当积极承担责任,依法进行赔偿,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安全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