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背景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原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件事实

违法行为: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偷排到长江。

废液成分及危害:经检测,该废液中含有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等,含量严重超标。其中,硝基苯类含量3.38×103mg/L、总氰化物含量15mg/L、锰含量11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690倍、30倍、58.5倍。这些有毒物质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会造成严重影响,对人体也有很大伤害,吸入或食入都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中毒。

损害后果: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最低违法排放废液量1542.5吨、单位虚拟治理成本40.22元/吨、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7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

三、诉讼过程

诉前公告:2018年7月1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在《重庆晨报》上予以公告,至公告期满,未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鉴定评估: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6月作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评估了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庭审情况:案件起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申请了鉴定人出庭解释专业知识,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陈述。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四、判决结果

赔偿费用: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需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并支付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

赔礼道歉:被告还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五、案件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对违法排污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促进绿色发展: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敦促企业重视绿色发展,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邀请了鉴定人出庭解释专业知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并进行了在线直播,有利于提升检察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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