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视公司”)
被告: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瑞示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二、案件事实
1. 专利权情况:
威视公司是第ZL200710304704.8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
该专利于2011年12月28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止。
清华大学经威视公司授权,有权与威视公司共同就本案专利的任何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2. 被告行为:
许昌瑞示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专门从事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
经分析比对,许昌瑞示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所包含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已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
3. 侵权指控: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1. 许昌瑞示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 许昌瑞示公司赔偿清华大学、威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3. 许昌瑞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
1. 原告清华大学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
2. 许昌瑞示公司的产品只是进行实验研发的样机而非成品,其行为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更谈不上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3. 许昌瑞示公司的产品没有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存在以下差异:
无准直器立柱;
探测器不是均匀安装;
探测器安装支架不可以调整。
因此,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4. 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1. 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许昌瑞示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再审:许昌瑞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瑞示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许昌瑞示公司应赔偿同方威视和清华大学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与一审请求的110万元有所不同)。
五、案件意义
该案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风险。
综上所述,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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