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杨亚萍。
案件起因:陈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因不孕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在成功培育胚胎后,因故未能完成移植手术,胚胎被低温冷冻保存。后李某某意外死亡,陈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妇幼保健院拒绝,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1. 合同签订与胚胎培育
2016年8月,陈某某与李某某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诊疗,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夫妇双方分别进行了取卵术、取精术,并成功培育了胚胎,但首次移植手术并未成功。
2. 再次培育与冷冻
2017年5月26日,陈某某夫妇再次至妇幼保健院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成功培育4个胚胎。
因陈某某当时取卵较多导致腹水,不宜立即移植胚胎,遂计划待身体条件具备后再进行移植手术。
胚胎被低温冷冻保存于妇幼保健院,并签署了相关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
3. 丈夫死亡与合同争议
2019年7月1日,陈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因意外事故死亡。
陈某某要求妇幼保健院继续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妇幼保健院以缺少李某某签字、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予以拒绝。
4. 诉讼过程
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中,李某某的父母均到庭陈述支持儿媳陈某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同意承担相关法律和伦理义务。
陈某某也承诺移植胚胎、生育子女后愿意承担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5. 医院抗辩与证据提交
妇幼保健院提出抗辩,认为陈某某未交纳胚胎冷冻保存费导致合同解除,且单亲环境可能对孩子生理、心理等方面带来影响,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保护后代原则和公益原则。
但陈某某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医院工作人员曾承诺胚胎冷冻保存费用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补交,且该做法为医疗行业默认做法。
6.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作为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一,且是丈夫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利单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逾期未交纳胚胎冷冻保存费的事宜并不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
最终判令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合同,维护了陈某某正当的生育权利。
三、案件分析
1. 生育权利:丧偶妇女在符合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2. 合同解除权: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逾期未交纳胚胎冷冻保存费的事宜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
3. 证据提交:陈某某通过录音取证等方式,证明了医院曾承诺胚胎冷冻保存费用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补交的事实,为诉讼成功提供了关键证据。
四、案件启示
该案件提醒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在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对于患者而言,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