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在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东侧C25地块上开发建设了“游站商业中心”项目。被告为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昆山国土局”),是负责当地不动产登记事务的行政机关。
二、案件经过
1. 土地使用权取得与补充协议签订
2008年1月,城开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挂牌)方式取得开发土地,并与昆山国土局及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花桥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用地。
2013年11月,城开公司、昆山国土局、花桥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增加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754.9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城开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2. 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加注限制内容
商业中心竣工后,2017年4月,昆山国土局办理了涉案地下空间不动产权证书。
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昆山国土局加注了“新建,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这一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
3. 城开公司申请撤销限制并提起诉讼
鉴于商业中心项目存在资金缺口,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城开公司自2015年1月起多次向花桥管委会、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昆山国土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产权证附记栏中所加注的权利限制性文字内容,但均未得到解决。
因此,城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昆山国土局在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的限制销售文字内容,并赔偿相应融资损失。
三、法院判决与依据
1. 一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案件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本案中,昆山国土局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的限制销售文字内容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及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城开公司的诉请,撤销了该限制销售文字内容。
2.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等。
四、案件启示
1. 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
本案强调了物权法定原则在不动产登记中的适用。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不得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登记起到了物权公示作用。因此,登记机关在作出不动产登记时,应确保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赔偿的适用条件:
行政赔偿适用于因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等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城开公司的物权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并未造成直接损失,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行政赔偿请求。这提醒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明确损失情况并提供充分证据。
综上所述,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它强调了物权法定原则在不动产登记中的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行政赔偿的适用条件等问题,对于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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