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1.案发时间与地点:
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告徐华文、方雨平在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并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
同年4月27日晚上,徐华文、方雨平再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同样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
2.涉案物品与价值:
“甲第里”门楼和“三公旧第”门楼均属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具有相应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
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
二、案件进展
1.刑事追诉: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徐华文、方雨平等人犯盗窃罪,并于2021年1月5日向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决徐华文、方雨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2.民事公益诉讼: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2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诉请包括:两被告承担“甲第里”门楼修复费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93727.61元,总计103539.61元;两被告承担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310617元;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共计11200元。
三、案件争议与焦点
1.专家评估意见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被告徐华文、方雨平对专家评估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意见非国家文物评估机构或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出具,科学性不足。
法院认为,两名专家均系文博类专家,具有文博领域专业知识,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领域研究,其出具的评估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分析,结论明确,且经庭审质证,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认定:
被告方对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310617元提出异议,认为这是精神损失赔偿,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不应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遗迹自身的社会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经济条件、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的破坏程度和专家意见等要素,依法酌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为300000元。
四、案件判决
1.修复费用:
被告徐华文、方雨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甲第里”门楼修复费用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93727.61元,合计修复费用103539.61元。
2.人文生态资源损失:
被告徐华文、方雨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
3.鉴定及评估费用:
被告徐华文、方雨平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11200元。
五、案件意义
1.强化人文遗迹保护意识:
该案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了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人文遗迹保护的重视和决心。
2.推动公益诉讼发展:
该案是检察机关依法对破坏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为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3.促进文化传承与发展:
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及整体人文环境,促进当地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综上所述,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华文、方雨平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具有深远意义的案件,它不仅保护了珍贵的古建筑资源,还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文化传承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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