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伊敏·萨衣木滥伐林木案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伊敏·萨衣木,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案发时间:2020年6月至7月。

案发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英塔克乡尤库日阿克提坎村。

二、案件经过

1.购买与采伐:

2020年6月4日,伊敏·萨衣木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英塔克乡尤库日阿克提坎村1组艾买尔·艾孜孜耕地西部林带的杨树。在购买时,双方未协商确定由谁办理采伐许可证。

2020年7月7日,伊敏·萨衣木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涉案杨树进行了采伐。

2.销售与鉴定:

伊敏·萨衣木将所伐林木以每吨240元的价格用货车运到喀什,出售给金杨万华木材公司,共计14.55吨。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木种类为杨树,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合计为25.158立方米,数量为321株。

3.法律程序:

2020年7月14日,伊敏·萨衣木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2月7日,伊敏·萨衣木被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伊敏·萨衣木犯滥伐林木罪,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1.审理过程: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伊敏·萨衣木有悔罪表现,并主动承诺补植复绿。

2.判决结果:

鉴于伊敏·萨衣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其有悔罪表现,并主动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承诺按受损林木倍数补种树木用于生态修复,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判决:被告人伊敏·萨衣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案件启示

该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生态修复承诺,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补植复绿保证金制度的引入,既有利于惩治犯罪,又有利于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资源,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司法实践。

综上所述,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伊敏·萨衣木滥伐林木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环境保护和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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