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民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卫民

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背景

原告江卫民于2021年3月在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处租赁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签约当日原告入住案涉房屋,后感到全身不适,其怀孕的妻子亦生病。原告认为房屋室内空气质量有问题,遂与被告协商换房或退租事宜,但协商无果。原告遂自费找到检测机构对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值、总挥发性有机物值均超标。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原告不愿再住在该房屋内,并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房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其交纳的各项费用合计6556元(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等)。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被告辩称

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江卫民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自行对室内有害气体进行了检测,结果未超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审理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委托相关机构对两份检测报告结果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法院认为: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应符合租赁用途。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

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未主动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且在原告提出质疑后拒绝配合检测。原告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

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自行进行的检测结果不能证明原告居住期间的空气质量合格。且从检测结果看,即便在间隔近半年、有害气体挥发性较弱的冬天,甲醛数值也接近国家标准上限。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江卫民与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3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6556元。

六、案件意义

该案对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承租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确保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如果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存在有害气体超标等质量问题。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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