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

申请时间:2021年2月1日

申请原因: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案件审理过程

受理与指定破产管理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背景与经营情况:高新技术公司主要为国内公司参加境内外展会提供服务,近年来公司会展业务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大部分展会延期举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和解意愿表达: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技术公司、大多数债权人均表达了希望达成和解以维持企业继续运行的意愿。

和解协议草案制定与征询意见:南京中院指导破产管理人拟定了和解协议草案,并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于高新技术公司转入和解程序以及和解协议草案的意见。

预表决规则的应用:本案探索适用预表决规则,在转入和解程序前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并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三、案件结果与影响

和解裁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高新技术公司和解。

和解协议认可与终止和解程序:鉴于全体债权人在预表决时均表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且后续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南京中院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执行:2021年11月3日,高新技术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报告,和解协议清偿方案已执行完毕。

案件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和挽救功能,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它展示了破产和解程序在挽救具备挽救希望和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方面的有效性,同时探索了预表决规则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件启示

积极引导和解: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其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

探索预表决规则: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可以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以提高和解程序的效率和可行性。

平衡各方利益:在和解协议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并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企业持续经营等多方面的利益。

综上所述,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是一起成功的中小微企业债务危机解决案例,对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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