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一家享有杂技节目著作权的企业。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
案件性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二、案件起因
原告作品: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创作了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该节目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
侵权指控: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指控张硕杂技团在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表演的杂技节目《俏花旦》在动作组合、背景音乐、演员服装等方面抄袭了《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指控建安区电视台制作、播出侵权视频,腾讯公司对视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定《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杂技艺术作品,中国杂技团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经比对,法院认为张硕杂技团抄袭了《俏花旦-集体空竹》的部分作品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法院还认定建安区电视台和腾讯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张硕杂技团上诉:张硕杂技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俏花旦-集体空竹》不具有独创性、张硕杂技团的节目与原告节目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等。
二审法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张硕杂技团的表演在动作编排上与《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判决结果
侵权认定:法院认定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腾讯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张硕杂技团赔偿中国杂技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建安区电视台亦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因已尽到相应义务,被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件意义
明确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本案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时,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本案对于加强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提醒相关从业者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促进杂技艺术的发展:通过加强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可以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杂技艺术的创新和发展。
六、案件启示
加强著作权登记: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杂技艺术作品,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明确权利归属,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尊重他人著作权:在创作和表演杂技节目时,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抄袭和模仿行为的发生。
提高法律意识:相关从业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综上所述,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它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强化了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促进杂技艺术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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