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曾海波,因通过滴滴平台提供顺风车服务被处罚。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曾海波通过滴滴平台接到顺风车订单,被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认定为非法营运,处以罚款。曾海波不服,经过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案件打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岳麓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法律地位: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且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判决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通过此案,法院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法律地位,以及行政机关在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对于保护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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