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是一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邓金龙(邓昆鹏之父)
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如涉及)
裁判日期:一审为2017年5月24日(二审日期未提及,但通常会在一审后的一段时间内)
二、案件事实
工伤认定:邓昆鹏于2010年12月12日被诊断为患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随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邓昆鹏认定为工伤。
伤残鉴定:2013年2月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邓昆鹏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受伤部位为全身多处,邓昆鹏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
工伤复发:2016年2月4日,邓昆鹏白血病复发入院治疗。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邓昆鹏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邓昆鹏在住院治疗期间,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
工伤待遇申请:邓金龙作为家属依法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要求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待遇决定:深圳社保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深工保决字〔2016〕第4445044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仅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不支持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争议焦点
邓昆鹏因工伤已享有过二十四个月停工留薪期,其旧伤复发后,能否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
邓昆鹏已作出伤残鉴定,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复发期间死亡,能否直接适用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
四、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邓金龙诉称:
邓昆鹏属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依法应当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被告深圳社保局答辩称: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邓昆鹏已经享有过二十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且停工留薪期已满,其旧伤复发,不能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
邓昆鹏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因工死亡近亲属享受相关补助金待遇的规定。
五、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非等同享受停工留薪期。邓昆鹏在二十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后,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
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邓昆鹏系伤残职工,其应当适用伤残职工的规定。该条例第三款明确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邓昆鹏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不符合该规定。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如涉及):
二审法院通常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可能维持原判或作出改判。但在此案中,未提及二审的具体情况。
六、案件启示
本案表明,工伤职工在享受过停工留薪期后,即使工伤复发,也不能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同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能否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取决于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判决对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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